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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起草情况的说明

索引号:sbxmzj1 -/2023-0829002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29日 文章来源: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文  号: 成文日期:

一、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

201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全面建立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2020年,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民政厅于2021年先后出台《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社会救助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同时,临时救助政策零散化、碎片化的问题更加突显,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省民政厅起草了《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

二、起草过程

《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起草过程中,一是将中央和省现行的临时救助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归纳、吸收;二是借鉴和吸收了广西、四川和甘肃等部分省区好的经验和做法;三是结合云南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总结;是征集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2023年4月,形成了《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初稿,5月,先后2次征求全省民政部门意见和建议,并于6月召开16州市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和社会救助系统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对文稿进行了深入的讨论,8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结合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讨论情况,多次对文稿进行认真细致的修改完善,形成《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共计6章32条。从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家庭财产规定、救助标准和方式、申请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特别明确了省级政策文件出台后,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牵头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出台文件的依据、救助的目的、各级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应当遵行的原则等。

第二章救助对象,明确了救助对象情形及分类,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刚性支出予以明确,重点突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残疾康复支出等方面,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自行规定适合本地特点的其它刚性支出费用项目。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明确了救助要求、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和资金发放渠道等,强调除现金发放外,临时救助资金将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并要求各地严格落实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第四章办理程序,分为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并对审批办理时间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和社会舆论监督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要求各地按照省级出台的文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明确了政策出台时间和有效期。

四、主要亮点

(一)注重内容完整。自2015年,我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以来,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先后出台过多个临时救助补充性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多个文件涉及的救助政策有效整合,内容涵盖现行所有临时救助政策规定,确保了政策的完整性。

(二)强化政策衔接。《征求意见稿》紧密结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相关规定,政策之间实现无缝对接,特别是在刚性支出认定,实现了基本生活救助和低收入人口认定的政策统一,在切实增强基层可操作性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为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提供便利。

(三)注重制度创新。《征求意见稿》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创新。将乡镇的审批额度由原来的年保障标准的50%,提高到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市低保年保障标准,强化了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同时,在规定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每年接受临时救助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的同时,明确规定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可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办理,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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